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正确思维中的辩证矛盾是可能的吗?
作者姓名:V.切尔尼克  梁志学
作者单位:斯洛伐克科学院哲学研究所(V.切尔尼克)
摘    要:这篇文章是讨论形式逻辑不矛盾律与辩证矛盾规律的关系问题的。作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既不在于形而上学地否认辩证逻辑,也不在于诡辩论地抛弃形式逻辑,更不在于两种逻辑之折衷主义的混合,而是在于两种逻辑的相互过渡。作者认为,在认识的第一个阶段上,我们描述本质的各个表现形式并把它们中的每一个归结为抽象的同一性,这时不矛盾律是必要且充分的;在第二个阶段上,我们深入地分析本质,认识事物本质中的内在矛盾,这时不矛盾律是必要而不充分的;在第三个阶段上,我们依据对本质所作的辩证分析,从本质推演出各式各样的现象,这时不矛盾律也是必要而不充分的。作者认为,反映现象的内在同一性的思维必须按照不矛盾律来进行,更深刻地反映事物的内在对立统一的思维则必须按照辩证逻辑规律来进行。辩证逻辑规律包含了形式逻辑规律,而把它作为自己的从属环节,正如相对论力学规律包含了古典力学规律、剩余价值生产规律包含了价值规律一样。事物本质中的内在矛盾是阐明不矛盾律过渡到辩证矛盾规律的联结性环节,正如洛仑茨转换是阐明古典力学规律过渡到相对论力学规律、劳动力的二重性是阐明价值规律过渡到剩余价值生产规律的联结性环节一样。切尔尼克批评了一些修正主义哲学家(沙夫、巴特斯、柯尔曼)在“资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批评面前退却”,他们“责难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在某些场合使用了‘逻辑矛盾的’陈述”。作者讨论了恩格斯的《反杜林论》、马克思的《资本论》与列宁的《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中的三个辩证逻辑矛盾的表述方式,说明在思维中有两类逻辑矛盾,一类是正确思维中不应有的形式逻辑矛盾,一类是反映客观矛盾的辩证逻辑矛盾,而这类逻辑矛盾在正确的思维中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符合于真理的思维的必要规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