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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尊严与死亡权
引用本文:吕建高,谢萍.论人的尊严与死亡权[J].学海,2011(5):129-134.
作者姓名:吕建高  谢萍
作者单位:1.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南京,211816
2.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21004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理学研究》(项目号:08BFX005);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Jiangsu Planned Projects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 Funds)《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施机制研究》(项目号:1001067C);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人权保障视域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施机制研究》(项目号:2011SJB82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的尊严是一项古老价值,历史上的思想家对人的尊严理论的分歧在于它是内生的还是获得的。尽管这种争论至今未有定论,但二战后的法律文件将人的尊严地位提升到人权基础的高度。就临终病人的死亡权而言,康德"基于道德自主的人的尊严"之哲学智慧受到挑战。人的尊严之现代意蕴主张以"尊重人"替代"尊重选择"而成为首要原则。人的尊严是病人自主的基础。死亡权的尊严内涵是作为选择的尊严和作为关系的尊严之有效结合。

关 键 词:人的尊严  死亡权  自主  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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