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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新探
摘    要:焦克明在《江西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发表文章认为,对于“利”的广义理解应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而应当得到满足的需要。可将其区分为三个主要层次。第一,是由生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利,它基本上是由主体人把自然界作为客体,并按照人的需要作用于这个客体而实现的。这个层次的利主要表现为物质的,即古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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