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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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征珍 邹顺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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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2.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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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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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富勒 愿望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 法律的内在道德 |
文章编号: | 1007-1539(2007)06-007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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