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应是医师权利义务统一体 |
| |
引用本文: | 许可.“处方”应是医师权利义务统一体[J].医学与哲学,1999(11). |
| |
作者姓名: | 许可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长兴职工中等卫校!浙江长兴313100 |
| |
摘 要: | “处方”(Receptum)即“药方”,对病人健康甚至生命关系密切。因而其开写者道义、法律责任重大;“处方”必须准确、合理,它应是医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智慧结晶,医德、医术和敬业精神的集中体现,最需要实事求是、精益求精、不断磨炼的基本功。严格地说,“处方权”只有注册执业医师才享有,具有医学专业大、中专学历者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已满但经考试不合格、未经注册以及其他医务人员(如护师、实习医师)均无此权。因而“处方”既是职业医师特有权利,更是应尽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体。在社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