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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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羊拴,赖金狮,黄静兰. 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2, 23(1): 2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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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羊拴 赖金狮 黄静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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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福建,泉州,36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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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医疗事故的鉴定在我国台湾 ,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有争议时 ,向有关机关进行告诉之后 ,有关机关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主要有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两种方式 ,其中前者是对患者的死因进行鉴定 ,后者则是从医学的角度对诊疗过程进行鉴定 ,完成这项工作的主要有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医疗鉴定小组 (以下简称医审会 )、各相关医院、医学中心等。其中医审会以其高水平、高规格、及评议制等优势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依照台湾“医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 ,台湾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都设立“医事审议委员会” ,对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某些专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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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 医疗司法制度 医疗事故 鉴定 |
文章编号: | 1002-0772(2002)01-0025-03 |
On Medical Judicial System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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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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