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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但药品没有国家或者行业的安全标准,故国家药品标准不是认定药品缺陷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药品缺陷分为研究缺陷、生产缺陷、警示缺陷、经营使用缺陷.药品缺陷具有可变性、普遍性.从医学伦理出发,应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加强被告就所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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