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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拉伯的民间故事中,有这样三个故事,第一个故事说的是朱哈(古代阿拉伯民间文学中一个以诙谐善谑著称的机智人物)有事出远门,行前将几块生铁寄放在一个商人家里。当他返回后,到商人家去取生铁时,商人对他说:“那几块生铁已被老鼠吃掉了,无法归还。”几天后,朱哈把商人的小儿子藏起来。商人到处都找不到自己儿子,十分伤心,只好来找朱哈。朱哈对他说:“今天我听到空中一声巨响,只见一只小鸟叼走了一个小孩,也许那小孩就是你的儿子吧!”商人说:“一只小鸟叼走一个小孩,这是不可能的。”朱哈马上接着说:“既然老鼠都能把生铁吃掉,小鸟叼走小孩有什么不可能呢?”商人自觉理亏,只好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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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辩论中的分情况证明法庭辩论中的分情况证明就是把某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逐一加以证明的逻辑方法。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每一种犯罪可能有各不相同的具体要件,但总的说来,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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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二难推理的大前提(暂且称之)必须由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来充当。本文提出,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也可以用来作为二难推理的大前提。用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与用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的二难推理一样,具有四种基本的推理形式。 1.简单构成式这种式里大前提中的两个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有相同的前件,不同的后件,小前提(暂且称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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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与语言学习》1991年第6期上发表了林国廉同志的《死刑三段论》(下称林文)一文。该文把逻辑运用于司法实践,并从中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死刑三段论。这种探索创新的精神是宝贵的。林文在论述审判制度的演变方面颇具说服力,只是在逻辑方面有的地方还值得商榷。林文认为,死刑三段论“在古代运用第一格的AAA式,在当代则采用第一格的IAA式。”还一一列出了这些推理形式。文章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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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论定罪三段论》(见本刊87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定罪三段论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则。其推理形式为:p就是M(罪后定义) S(不)是M 所以,S(不)是P或了 M就是P(定义主、谓项调头) S(不)是M 所以'S(不)是P这种推理形式的特点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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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杀人案,由于被告人有脑外伤病史.涉及到其有无精神病的问题,法院请几个医院对比作了鉴定。鉴定结论是:第一,无重性精神病态;第二,脑外伤后遗症不能排除。法院认为,这两个鉴定结论是不甚明确的,而本案的辩护律师却认为,这两个鉴定结论是明确的。律师提出的理由是:“第一条,无重性精神病态,就是说肯定无重性精神病态,那么是不是说有轻性精神病态,不一定,因为还有两种可能,一是有轻性精神病态,一是连轻性精神病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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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定罪三段论是一种有效的独立的推理形式,它突破了传统三段论的藩篱。何同志虽然也认为定罪三段论是一种有效的、独立的推理形式,但却认为并没有突破传统三段论的藩篱,灵活地应用传统三段论理论,足以解释它的有效性。我们认为何同志的这个说法值得商榷。何同志在本刊今年第1期上说:“不管用什么工具,只要能说明‘定罪三段论’有效,不就行了么?”这种观点我们也赞成。但问题在于,传统三段论理论不能说明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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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事案件来说,法庭辩论的主要证明方法就是定罪三段论的证明方法。所谓定罪三段论就是以罪名定义为大前提。以对某人行为是否符合罪名定义指出的某类犯罪本质特征的断定为小前提。从而推出某人行为是否应定为罪名定义中规定的罪名的推理。所谓是否定为罪名定义中规定的罪名是指,如果小前提中的断定与大前提中指出的本质特征完全符合,那么某人的行为就应定为该罪;如果不完全符合或完全不符合就不应定为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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