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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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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印度的僧团和中国的僧团在生活方式上有很大差异,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不同的修学形式。佛陀时代,僧众主要是听经闻法、静坐禅修、羯磨布萨与托钵乞食等,没有固定的寺院生活模式。而佛教传入汉地后则形成了稳定的寺院生活方式。汉地僧团的修学与印度的僧团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佛事体系。这些佛事有日常行持的五堂功课,有诵经、念佛、禅修,有佛菩萨圣诞的祝延、上供,有黑白月的诵戒布萨,还有瑜伽焰口、各种忏法、祈愿乃至水陆法会等等。这些佛事交叉重叠、互辅互补,构成了寺院日常修学的大部分内容。严密的佛事…  相似文献   

2.
邱环 《法音》2012,(10):49-55
农禅是最富有中国特色的禅宗修禅方式和生存方式,孕育于东山法门时期四祖道信、五祖弘忍的"坐作并重",完成于马祖弟子百丈怀海禅师制定的"普请法"。农禅将禅僧生活、生产劳动与参禅修学结合在一起,既解决了僧团生存自养问题,又不影响禅修与宗教生活,因而适应了中国文化传统与  相似文献   

3.
本文根据佛教僧团主体的民族属性,提出胡族佛教和汉族佛教两个概念,进而构建了汉地佛教史的理论框架:以胡族僧团为主导的"前史"和以汉族僧团为主导的"正史"。在此框架内,考证、审视了属于汉地佛教"前史"范围内汉魏西晋时期都城洛阳的"市"、胡人聚落与佛教的关系,认为可以将该时期的佛教行事大致限定在胡人从事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聚落空间内。  相似文献   

4.
在印度禅修理论上,现代学者多从印度主流禅修对佛教禅修的影响进行研究,认为四禅理论出自佛教之前的主流禅修。本文认为,虽然佛教禅修思想是在古印度主流禅修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某些术语及含义也借鉴了主流禅修理论,但佛教禅修理论形成后也对主流禅修思想产生了一定影响,四禅结构的形成是佛教自身的创造,唯佛教独有,四无色定可能是从外面借来的。这二者的影响不仅是主流禅修对非主流佛教禅修的单向影响关系,而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5.
屈丽蕊 《法音》2023,(5):42-48
寺院是佛教僧团居住、修道、弘法的场所,也是僧团活动的基地。随着佛教在中国的发展,大批寺院在各地兴建起来,成为佛教兴盛的体现与标志。北朝杨衒之在《洛阳伽蓝记》记载当时洛阳城郊佛寺之盛,“京城表里,凡一千余寺”。所谓“南朝四百八十寺”也体现了南朝佛教的发展盛况。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众多寺院形成大大小小的经济实体和文化中心,并发挥了广泛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6.
从"僧人的佛教"角度,以粤东潮汕地区为中心,说明明清以来佛教的寺院功能及其僧人角色、职志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表现为以迎合、俯就民众的宗教意识、现实利益、愿望追求等为能事,从而使宋代以前尚维持的佛教寺院、僧团的独立性、超越性宗教品格最终丧失,而与中国民间思想观念、民间信仰、民间习俗混融合一,成其为名副其实的"民俗的"佛教。其典型的表现特征有三:一是寺祠不分家,兼祀三教诸神;二是僧人住持祠庙,模糊宗教角色;三是僧人兼做红白佛事等俗务。郑群辉,韩山师范学院中文系教授。  相似文献   

7.
李卓 《中国宗教》2018,(4):68-69
佛教舞蹈是指以佛教寺院为中心而发展起来舞蹈,或者是源自于佛教、带有佛教文化色彩的舞蹈,主要以供养佛菩萨或者弘扬佛教为目的,正所谓“巧把音声作佛事”。佛教舞蹈本源于印度古俗,是所谓的“舞祭”,在古印度佛教的无遮大会上通常也有乐舞。佛典中有很多关于舞蹈的记载。比如《妙法莲华经》云:“香花伎乐,常以供养。”  相似文献   

8.
历史上,佛教僧团管理在凝聚僧众信仰、促进佛教健康传承发展、协调与世俗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佛教早期,僧伽是比较松散的组织,僧团管理主要依靠佛陀说法、戒律以及师徒的联系来维系;佛教传入中国之初的魏晋南北朝时期,从最初完全依古印度佛教的戒律,至道安提出《僧尼轨范》,由此开启了中国佛教僧团管理的新篇章。而作为佛教中国化典型体现的禅宗,其僧团管理无疑最具代表性。  相似文献   

9.
《中国宗教》2018,(10):37-39
普陀山现已修建开放的佛教寺院有50多处,由普陀山佛教协会(以下简称“佛协”)和寺院僧团两套组织构成了整体寺院群。佛协是管理服务实体,僧团是宗教修行组织。这样的组织定位,既符合现代社会团体管理要求,又继承了传统佛教丛林管理模式。全山寺院(单位)功能与定位也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10.
天宁寺重光     
2007年7月7日上午9时北京天宁寺接引殿阿弥陀佛像开光!这不是一次普通的宗教活动,它标志这座始建于北魏的千年古刹盛世中兴,从此回归佛教。有佛像,有佛法,有僧人,有佛事的寺院是活着的寺院;没有佛法,没有僧人,没有佛事但主体尚存的寺院,是死了的寺院,是寺院标本。这有如自然博物馆中的动植物标本和自然界中生机勃勃的动植物之区别!  相似文献   

11.
永信 《法音》2014,(11)
正少林文化是印度佛教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少林僧团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宗教土壤条件下创造的以禅宗文化为核心,以禅修、功夫、禅医、佛教艺术为表现形式,集多元文化于一体的独特文化现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少林文化具有四个显著特征:民族性,宗教性,原创性,共享性。少林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世界宗教史上的一大奇特现象,它的产生、发展过程是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文  相似文献   

12.
早期佛教与婆罗门教之差异主要在于教义和宗教形态两个层面,前者关键在于对本体系空或有之歧见,并由此导致人之平等是否合理的不同认识;后者要点在于宗教骨干是一个松散的种姓,还是有严明戒律的僧团.由于在同一个文化地域的长期共存,两教有了相互吸收和融合,并致使佛教在印度的婆罗门教化和中国佛教包含着不少婆罗门教因子.  相似文献   

13.
何梅 《法音》2005,(3):30-37
汉文大藏经是汉文佛教典籍的总集,是印度古代文明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汉文大藏经以其收录之宏富、版本之众多、历时之久远著称于世。一、印度三藏典籍的形成及传播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印度佛教原典的形成是在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逝世后的一段时间,即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1世纪前后,由佛弟子们通过四次集会(即“结集”)的方式,将佛陀宣讲的佛教学说、为僧团组织制定的行为轨范以及对佛说的论释汇集起来,形成了最初的经、律、论三藏典籍,并开始形诸于文字。在此期间,由于佛弟子们对第一次结集的说法产生分歧,而分裂为大众部、上座部,此后…  相似文献   

14.
戒是如来利生的训诫,是建立僧团的根本,而僧团则是佛教信仰的三要素之一,因为有戒的约定,僧团依之而和合安住;以戒来约束僧团,规范僧团的行为,这是佛教的特点。根据不同的信众,制定不同的规范,所以戒分大、小二乘,僧俗  相似文献   

15.
夏凡 《法音》2013,(7):38-43
佛教作为世界性的宗教,源于亚洲,但足迹遍及欧亚,他的不同宗派、以及处于不同地域的佛教寺院所形成的佛教音乐,成为世界不同民族音乐特征的一部分。佛教寺院主要聚集于东亚、东南亚和南亚,这三大区域的佛教音乐,虽本质上存在关联,但又有着各自的特点。溯其源头,佛教发源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代印度,并迅速在南亚次大陆  相似文献   

16.
《法音》1989,(8)
佛制僧团,半月半月必须说戒。说戒又叫布萨,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在每月初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举行布萨集会的习惯,适应这一般的宗教活动,佛教也成立了布萨制度。梵语布萨,汉译净住、或清净,本为净化自心的意思。布萨法会的举行:一方面为信众们说法,受持八关斋戒,使他(她)们住于清净戒行,过着清心寡欲的生活;一方面比丘读诵戒本,按篇提示、检阅,通过自我检讨、发露忏悔,从而收到僧众自新、僧团纯洁、正法久住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近代中国社会剧烈转型中的佛教寺院,在组织内外两个方向上均有治理方式的变革。不过,代表寺院外部治理的各种佛教组织,和代表寺院内部治理的各种改革,都以失败而告终。究其原因,在于寺院内外组织治理方面遇到的合法性危机,即,一方面,官方管理机构的退出而给僧团以自治的空间,但佛教组织建设方面的合法性危机使其最终走向失败;另一方面,有关寺院僧众教育等寺院内部治理的改革,也因合法性认同的危机而未能成功。  相似文献   

18.
“唯心净土”是唐宋时期汉地佛教思想家在解释经典、构建修行体系过程中形成的语汇。研究者们常将其作为一个既定的概念看待,却难以阐明其真实意涵。实际上,唯心净土从未形成固定词义,历史上的佛教思想家们通过对其不断定义、诠释、使用、批判,表达自己对于弥陀净土信仰和念佛往生修行的态度。“唯心净土”话题的开展,激发了僧团之间的对话交流。弥陀净土信仰在此过程中逐步得到汉地各大佛教宗派的重视与认可。  相似文献   

19.
2000年前,印度佛教传人中国,从此在中国大地繁衍生息,传播各地。作为佛教徒生活的基地——佛寺,无疑在中国佛教史I: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佛教缺少了一个院,印度佛教将不可能在中国存在下去,更谈不_[发展。在中国三大语系佛教军,每个寺院都有自己的一套完善的制度,宗教活动构成厂佛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主蛰内容,每个欲了解佛教的人,寺院是你必须去的地方。一、佛寺的管理制度汉地佛教寺院有一整套严格的丛林制度。方丈(什持)主管全寺事务,下设四大班首、八大执事等。四大班首指首座、西堂、后堂和堂_1。首座为全寺修行的模…  相似文献   

20.
寺院财产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即具有公共信托财产的特性,僧团组织和不特定的、显在的和潜在的、现在的及未来的善男信女为其受益人。寺院对该财产而言,居于受托管理人的地位,不能任意处分该财产,只能用于与佛教教义相符的宗教活动。对游客而言,寺院仅对该财产所可能造成的物件损害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寺院自己举办的有组织性佛事活动中才对活动的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个别僧人的侵权行为,寺院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补充责任,而应由实施加害行为的僧人本人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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