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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教》1992,(1)
《韩非子》,古题韩非撰。韩非是战国末期一位杰出的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现存古籍中,记载有韩非生平事迹的有:《史记·老庄申韩列传》、《秦始皇本纪》、《韩世家》、《六国表》、《战国策·秦策》、《论衡·祸虚篇》、《论衡·案书篇》。据《史记·老庄申韩列传》谓:“韩非者,韩(战国时诸侯国名,位于今河南中、西部和山西东南部)之诸公子也。喜刑(通形)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善蒋书,“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有人传其书到秦国,秦始皇很欣赏韩非的书,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李斯与韩非都曾是荀子的学生,李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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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将李斯“焚书坑儒”归罪于荀子的做法有待商榷。荀子固然有“以政摄言”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对待异端邪说,但这并不会导致“焚书坑儒”,因为此事乃李斯行商鞅、韩非之说所产生的结果。在战国末期,即将建立的统一政权且日臻成熟的君主专制制度已不能容忍诸子“不治而议论”,“以政摄言”由此而生。不过,由于荀子将礼义之道视为评判学说是否为“异端”的价值标准,故“以政摄言”不至于成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据此,该说仍展现着儒家“道尊于势”的观念,并区别于法家“以政摄教”之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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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杨荣国先生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一书序言中说:“……从儒家来说,真正代表封建制度的思想的是‘礼表法里’的荀子的思想,而不是孔子的思想,因为孔子的思想是拥护种族奴隶制的。过去曾有人(按指谭嗣同和梁啟超)说,中国两千多年以来,其支配的思想是荀子的思想。这说话的人……道出了一个真理,即把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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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是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他批判地吸收前代儒家学说以及其他诸子学说,来建构自己的学术体系。他在《非十二子》中批判他家他派,以仲尼、子弓的正宗传人自居;依此,他对孔子思想学说应是全盘继承。但是,他又提倡在学术上“宗原应变,曲得其宜”(《荀子·非十二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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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道·礼教·礼治:荀子哲学建构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荀子以“礼”为中心,形成偏重于儒家“外王学”的哲学建构。他首先把“礼”提升到“道”的高度,作为人类社会乃至自然界的最高哲学范畴;一方面把“礼”作为道德教化的依据,建立起自己的道德学说;另一方面把“礼”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形成自己的社会政治思想。“礼道—礼教—礼治”,构成了荀子哲学思想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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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批评荀子主要集中批判荀子的性恶论、杀《诗》《书》、法后王、非毁子思和孟子、思想近法家,以及韩非、李斯师承荀子等六个方面。除最后两个问题外,《韩诗外传》都对荀子表示不满,实已开宋人批评荀子之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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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仁礼学说新探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包括三部分。第一,论孔子仁礼学说的渊源。孔子以前,“礼”概念已有一定发展,而“仁”概念尚甚模糊。孔子在前人关于礼和德的思想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仁礼学说。第二,论孔子仁礼学说。孔子的礼学说强调有等差的和谐(即和),而仁正是和的必要条件;其仁学说强调爱的外推是有等差的,而礼的等差正好成为仁赖以外推的阶梯。故仁礼实为同一思想体系的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第三,论孟子、荀子对孔子仁礼学说的发展。克己复礼为仁,是孔子仁礼学说的核心。“克”有二义:一为胜任,一为抑制。克己从任己开始,立己方能立人;欲立人不能不有所抑己,为第二段;抑己而达到人己和谐,即成仁,为第三段。孟子主要在第一到第二段中发展了孔子的仁礼学说,而荀子则主要在第二到第三段中发展了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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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孔子死后,儒分为八(据《韩非子·显学》),其中主要是孟、荀两派。孟子提出性善论,主要继承孔子关于“仁”的学说,发展为仁政思想;荀子提出性恶论,主要继承孔子关于“礼”的学说,发展为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的治国之道。同时,他们也分别从“仁”和“礼”的侧面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音乐美学思想。一、孟子的音乐美学思想和孔子一样,孟子的论乐文字也是语录式的,它们主要提出了以下三方面的思想。(一)“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孟子·尽心下》(以下凡引《孟子》文字均只注篇名)曰: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告子上》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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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是我国先秦时期的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他对中国古代哲学各方面都有重要贡献,在认识论方面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和独到见解。本文就其“天官意物”、“心有征知”问题作初步分析,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荀子认为,人“最为天下贵”。人何以最为天下贵?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人有认识能力,明确地把这种认识能力当作人的本性。他说:“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解蔽》,下引只注篇名)意思是说,能够认识事物,这是人的本性,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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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法律思想中的"法、势、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非(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韩国人,是先秦法家杰出的思想家。“韩非者,韩之诸公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公元前234年,韩非为韩使于秦,遭李斯、姚贾陷害,被迫服毒自杀。韩非的法律思想以“法治”为核心,提出了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认为首先必须有“法”。如果不重视“法”,国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韩非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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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督责书》与先秦法家思想有重要差异,长期以来却未受到应有重视。李斯《督责书》的"督责论"阉割了法家形名论,"深督轻罪"观念与法家的"刑罚观"有别,"拒谏"主张是对法家相关观点的歪曲,"纵欲"主张与法家要求君主"节欲"相反。李斯《督责书》忽略、甚至歪曲了法家思想的合理成份,表面上是张申、韩之说,实则尽歪曲之能事,对后世人们正确理解先秦法家思想产生了无法挽回的误导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