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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之际公私辩中“私”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引用本文:谢芳.论明清之际公私辩中“私”的正当性及其限度[J].道德与文明,2019(5):67-73.
作者姓名:谢芳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衡阳421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BKS219)。
摘    要:有学者认为,明末清初形成的重视“个人”的 一股思想潮流,自清代中叶以来从地表消失,直到近代,以梁启超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又展 现 了现代性的“个体”观念。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认为在明清之际的公私辩中已经出现了维护独 立性的个体、个人的思想。实际上,深入分析以黄宗羲、顾炎武、王船山为代表的明末清初 思想家的公私辩中对“私”的正当性辩护及其限度,可以发现,尽管私、私欲在某种程度上 被肯定,但并未获得独立性地位,相对于公而言,私仍然具有某种伦理之恶的属性;在群己 关系中,“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然局限于抽象的概念层面,并不具有 现代的个人、个体属性。从明清之际至近代,公私辩的逻辑进路是一脉相承的,“公”是“ 私”的前提,“群”是“己”的限度,他们的区别在于各自致力于探寻达至“公私和谐” 的路径不同。

关 键 词:明清之际  公私观  合私为公  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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